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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敏与刘占山、徐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刘占山,徐小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651号原告:张敏。被告:刘占山,年龄不详,职业不详。被告:徐小丽,年龄不详,职业不详。本院认为,原告张敏与被告刘占山、徐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有误,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必需的相关法律文书,故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待相关材料充足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张敏;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张敏56元,由原告张敏负担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英健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