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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选锋与周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选锋,周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208号原告:焦选锋,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周赛,男,成年,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焦选锋与被告周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焦选锋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选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选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靳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