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国珍与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珍,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211号原告:彭国珍,女,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和平,重庆市荣昌区荣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8910792X0。法定代表人:雷坪。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珍与被告重庆恩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珍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国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彭国珍负担。审判员 刘向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