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查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查某某,男,1959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乌中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仁高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查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小区东门前路段,与跃某某未带安全头盔,驾驶的蒙LAXX**号二轮摩托车,沿该路左转进入某某小区过程中,两车相撞,造成被告人查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查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36.9mg乙醇。上述事实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定,被告人查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查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小区东门前路段,与被害人跃某某驾驶的蒙LA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人查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查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害人跃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巴彦淖尔市金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查某某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有236.9mg乙醇。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跃某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乌拉特中旗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乌拉特中旗巴音乌兰苏木人民政府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有236.9mg乙醇)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查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查某某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建强审 判 员 魏 佳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凯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