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佘德辉与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德辉,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佘德辉,男,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市河路1号。法定代理人:姚金林。关于佘德辉与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2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500元,执行费29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先由许亮亮,后由沈寿平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佘德辉于2017年5月26日以“因本人已与被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佘德辉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12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