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恢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建江与王忠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春喜,成钊,王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59-2号申请执行人:成春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成钊,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忠信,男,汉族。成建江与王忠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铜耀法下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建江于2017年4月28日突然死亡,其父成春喜,其子成钊无力葬埋成建江,因王忠信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春喜、成钊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5万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向王忠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成春喜、成钊支付案件款7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1025元。2017年4月29日(五一放假第一天),申请执行人成春喜、成钊等7人到本院请求司法救助。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5.5万元,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成钊办理了转款手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忠信在邮政储蓄银行富平县城区营业所有存款10800元,遂依法冻结、扣划至本院案件款专用账户,用于司法救助基金的循环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铜耀法下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