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斯琴格日乐与德格吉日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琴格日乐,德格吉日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龙熙园3号楼2单元801室。。被执行人:德格吉日胡,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蒙古族中学。本院在执行斯琴格日乐与德格吉日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斯琴格日乐申请撤回对德格吉日胡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