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爱芝与郭京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爱芝,郭京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032号原告魏爱芝,女,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郭京京,女,汉族,1987年4月10年出生,驻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粮管所家属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负责人张秋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爱芝诉被告郭京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爱芝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爱芝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爱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撤诉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魏爱芝负担。审判员 刘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