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1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夏功艳与吴宏安、杨德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功艳,吴宏安,杨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夏功艳,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吴宏安,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杨德松,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功艳与被执行人吴宏安、杨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鄂09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夏功艳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