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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增松与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松,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82行初20号原告徐增松,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山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20141411706。法定代表人闫炳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俊,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卫忠,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薛埠分局副局长。原告徐增松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当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增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增松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增松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瑞华审 判 员  张卫明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