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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万家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家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家春,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南昌县富兴蔬菜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6日被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辩护人胡晨洲,��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家春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家春及其辩护人胡晨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6日,被告人万家春为了获得国家蔬菜补贴资金,注册成立了南昌富兴蔬菜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在南昌县富山乡清湖村,被告人万家春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该公司实际流转耕地面积为213.98亩。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万家春在明知该公司不符合南昌市新菜地开发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夸流转土地面积的方式,伪造与南昌县富山乡��湖村流转土地面积为851.9亩、土地使用年限为17年的土地流转合同,伪造南昌市新菜地开发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等,虚夸流转土地面积为850亩进行申报,致使南昌富兴蔬菜有限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骗得南昌市新菜地开发项目蔬菜开发专项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78万元。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万家春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章某、陈某等人的证言,企业信息,《南昌市蔬菜、水面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南昌市农业局《关于南昌市蔬菜、水面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说明》,南昌市新菜地开发项目申请书,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家春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万家春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万家春明知2009年出台的《南昌市蔬菜、水面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新菜地开发项目必须满足“新菜地开发须集中连片达800亩以上,土地流转年限20年以上”等条件,而其经营的公司于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实际流转了土地213.98亩,明显不符合申报新菜地开发项目的条件。被告人万家春为了获取新菜地开发项目补助资金,虚夸流转土地面积为850亩进行申报,最终获得了新菜地开发项目蔬菜开发专项补助资金78万元。被告人万家春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亦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并最终骗得了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南昌市农业局《关于南昌市蔬菜、水面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说明》中“蔬菜基地土地集中流转、分年度有序开发”的前提是申报人在申报项目时应符合政府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案万家春在申报时不符合条件但为满足条件而虚构相关事实,明显与上述说明中的精神不符。本案中参与新菜地项目审查和验收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确有审核不严的情况,但该情况的存在不影响被告人万家春虚构事实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事实成立。综上所述,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万家春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家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蔬菜开发专项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案发后,被告人万家春主动到司法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家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万家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八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