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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明怀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怀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怀,又名赵华儿,男,1989年3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7年2月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怀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他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到仁怀市后山乡陇岗村尖山组村被告人赵明怀之兄长家做客,赵明怀酒后也到其兄长家做客并和王某某聊天。当天色已晚时王某某准备离开,赵明怀便要求王某某到其家中住宿,王某某仍执意离开,赵明怀便强行将王某某拉到自己的卧室内。之后,赵明怀将王某某按到在床上,脱掉王某某裤子,压在王某某身上欲强行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某的反抗和赵明怀之母的介入而未得逞。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赵明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怀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明怀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明怀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明怀九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妇女性自主的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维德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