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学海与周家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海,周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06执2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学海,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周家根,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祥瑞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家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家根在马鞍山市祥瑞公司处享有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为贰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