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鼎银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6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201-202。法定代表人陶美琴。被执行人中鼎银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彩和坊路11号11层。法定代表人唐国强。本院在执行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鼎银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鼎银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中鼎银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鼎银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少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