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小娟与袁桂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娟,袁桂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袁小娟。被执行人:袁桂敏。袁小娟与袁桂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1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桂敏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袁小娟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且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桂敏十天内偿还申请人袁小娟十万元(已偿还),下余部分用房子贷款还,案件先终结本次执行。若房子用于其他的用途,被执行人同意按照拒执罪承担责任,诉讼费被执行人袁桂敏同意承担,申请人袁小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袁小娟发现被执行人袁桂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袁小娟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7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