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蒲从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从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从全,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从全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蒲从全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九龙坡区巴国城沿凤天路行驶至沙坪坝区凤天路429路公交车站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蒲从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4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从全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蒲从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从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从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