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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四川耐锐德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耐锐德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自贡川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9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耐锐德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晨光科技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杜万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新街48号。法定代表人:廖长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月,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自贡川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打谷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周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四川耐锐德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一审被告自贡川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3民终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四川耐锐德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彭远富审判员  漆光碧审判员  张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