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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张新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张新涛,李忠堂,刘小刚,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丰产路南思达数码大厦*座。法定代表人:郭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涛,男,汉族,居民,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连,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堂,男,汉族,居民,1958年11月27日出生,住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刚,男,汉族,居民,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张新军,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环路柿园村。法定代表人:马红霞,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新涛,李忠堂,刘小刚,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海,被上诉人张新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成连,被上诉人刘小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一审中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系公告送达,但一审没有张贴公告及在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9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晓军审 判 员  张子亚代理审判员  刘 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