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亮明申请刘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亮明,刘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40号申请执行人:郭亮明,男,61岁,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刘四,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郭亮明申请刘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且刘四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文达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