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9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亮明申请刘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亮明,刘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40号申请执行人:郭亮明,男,61岁,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刘四,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郭亮明申请刘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且刘四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文达审判员 :郭志强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