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缪瑞生申请执行合肥中湖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瑞生,合肥中湖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瑞生,男,汉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合肥中湖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缪瑞生申请执行合肥中湖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包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夏 凯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