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昆山市锦发富民合作社与昆山市康楠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锦发富民合作社,昆山市康楠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44号原告:昆山市锦发富民合作社(普通合伙),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锦溪镇经济服务中心内)。负责人:包壮全(执行事务合伙人),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福林,昆山市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市康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大市桃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华明,该公司经理。原告昆山市锦发富民合作社(普通合伙)与被告昆山市康楠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昆山市锦发富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包壮全系该院任命的陪审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经审查,本案原告昆山市锦发富民合作社系普通合伙企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包壮全系昆山法院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故同意昆山法院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的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钱一军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