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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连贵与陈洪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贵,陈洪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连贵,男,5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陈洪魁,男,58岁,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业园区乌兰察布市。本院在执行李连贵与陈洪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