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2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北神农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门山旅游分公司与熊昌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神农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门山旅游分公司,熊昌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21民初136号原告:湖北神农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门山旅游分公司。负责人:宋静,职务:副经理。被告:熊昌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神农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门山旅游分公司与被告熊昌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已主动搬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神农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门山旅游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北神农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门山旅游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