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心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心宽,阳新县枫林镇林丰采石厂,孙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852号申请人: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泥沟镇大北洛村枣台线东。法定代表人:李忠中,经理。被申请人:张心宽,男,汉族,1955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被申请人:阳新县枫林镇林丰采石厂。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枫林镇杨山村。经营者:张心宽,男,汉族,1955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被申请人:孙维义,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申请人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心宽、阳新县枫林镇林丰采石厂、孙维义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刘中超所有的鲁D×××××雷克萨斯牌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心宽、阳新县枫林镇林丰采石厂、孙维义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担保人刘中超所有的鲁D×××××雷克萨斯牌轿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张心宽、阳新县枫林镇林丰采石厂、孙维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运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