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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赵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本院根据原告赵某甲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2016)豫0527执恢52号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赵某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内井民初字第4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