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赵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本院根据原告赵某甲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2016)豫0527执恢52号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赵某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内井民初字第4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