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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松柏、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松柏,蒋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875号之一申请人:蒋松柏,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咸丰县,被申请人:蒋春生,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蒋松柏与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松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蒋春生位于咸丰县高乐山镇红旗路的房屋(房产证号:咸房权证高私字第××号),即裁定被申请人蒋春生在保全期间,禁止该房屋办理产权转让或变更行为。申请人蒋松柏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金额为1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号:BZPP20174201151400001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松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春生位于咸丰县高乐山镇红旗路的房屋(房产证号:咸房权证高私字第××号),并交由其管理使用,保全期间,禁止该房屋办理产权转移、出卖、毁损、设置权利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傲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