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市福山区鸿源电器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福山区鸿源电器商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11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福山区鸿源电器商场,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东亚商厦。经营者:初立军,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鸿源电器商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光星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