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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燕红与张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燕红,张翠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133号原告:郝燕红,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翠琳,女,36岁,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郝燕红与被告张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燕红对被告张翠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