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桂友与被执行人张起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友,张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2233号申请人蒋桂友,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南京市浦口区人,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张起林,男,1971年5月14日,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桂友与张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告知书,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没有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