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长岭县广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于生文、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广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生文,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600号原告:长岭县广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大兴镇。法定代表人:季文广,经理。被告:于生文,男,55岁,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于明,女,55岁,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长岭县广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生文、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于生文、于明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于生文、于明,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广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