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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扈一峰与毛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一峰,毛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扈一峰(又名扈俊江),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路。被执行人毛永安(曾用名毛大红),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小河镇。申请执行人扈一峰与被执行人毛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恢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