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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苏州吉利地板厂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吉利地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91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550号。法定代表人杨志荣,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园,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许远峰,该局桃源分局稽查中队长。被执行人苏州吉利地板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陶墩村。经营者胡奇敏,该企业投资人。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苏州吉利地板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愿申请停止执行,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对其撤销申请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江)市监罚字[2016]196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