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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洮南市人民政府与于海红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人民政府,于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81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住所:洮南市。法定代表人纪刚,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路,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被申请人于海红,女,1958年4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政房征补[2016]3903号关于对于海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搬迁、腾房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被征收人房产情况:有产权证的房屋一处,其他(实际为砖土平)结构临街(次干道、北临繁荣路)住宅,建筑面积为44.02平方米(实测面积45.63平方米),产权单独所有人系于海红。附房一处为:砖瓦结构、建筑面积为63.89平方米。根据该征收区域多数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结果,洮南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法委托洮南市团结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附房、附属设施及装潢找差进行估价,有产权证的房屋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9,886.00元,附房一处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7,773.00元,其他附属设施及装潢找差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150.00元。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于2016年8月1日作出洮政房征补[2016]3903号关于于海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被征收人于海红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作出如下补偿:(一)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二)1、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附房、附属设施及装潢找差征收补偿费金额人民币28,923.00元(大写:贰万捌仟玖佰贰拾叁元整)。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39号地块内,对其临街住宅房屋进行回迁安置住宅楼房为52.47平方米,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户型安置。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签订协议之日起18个月后,如提前或延期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三)搬迁补助费: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四)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每户(一个房屋产权证为一户)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200.00元。被征收人不能自己解决过渡用房的,周转用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但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用,详见周转用房通知书。(五)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在当日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决定书规定的搬迁、腾房义务。洮南市人民政府遂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洮政征催字[2017]第39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签订补偿协议书、搬迁、腾房义务,但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洮政房征补[2016]3903号关于对于海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限期搬迁义务。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的听证中表示,对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没有意见,对补偿有异议,认为给的少,同时对评估报告中的面积和性质也有异议,称其名下有产权证住宅的面积45.63平方米,临街用作库房(无营业执照);院里砖瓦结构附房用于作库房(没有产权证和营业执照),面积不是63.89平方米,是84平方米(自测)。土地使用证面积是124平方米,房照也已交给征收办。被征收人表示其在大市场卖干鲜冻货,有营业执照,家里的主房加附房一直在营业,作库房使用。要求按照土地面积124平方米一平顶一平要124平方米门市楼,互不找差。本院认为,该征收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公示,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搬迁义务,被征收人于海红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于海红房屋作出的洮政房征补[2016]39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程序上合法、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安置补偿合理,应当准予执行。被执行人虽对上述安置补偿决定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房屋搬迁义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提出的补偿要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洮政房征补[2016]3903号关于对于海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洮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吴士伟审判员  卢伟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