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金博扬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山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博扬包装有限公司,四川蜀山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博扬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蜀山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成都金博扬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山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博扬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持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成仲案字第101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扣划了四川蜀山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龙信用社账户79950120000000159的存款130200.00元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博扬包装有限公司领取130000.00元,本案执行费200.00元由四川蜀山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现四川蜀山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成仲案字第101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聂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