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0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19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郭某某,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其与被告郭某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