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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慧锋与高志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慧锋,高志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223号原告:马慧锋,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高志奎,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锋与被告高志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 判 长  赵志富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人民陪审员  邢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