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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侯玉梅与吉亚嘎太、哈斯巴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梅,吉亚嘎太,哈斯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侯玉梅,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牛特旗。被执行人吉亚嘎太,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哈斯巴根,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侯玉梅申请执行吉亚嘎太、哈斯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2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哈斯巴根在XXXXXX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YYYYYYYY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一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