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付国红与左政、付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国红,左政,付美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付国红。被执行人:左政。被执行人:付美琪。申请执行人付国红与左政、付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3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撤销了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335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案件执行费4,400.00元,因撤销减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孟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