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博文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文,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博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春生,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成章玉,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斌,陕西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博文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并销售的位于铜川市新区的新城国际半岛小区A区第1幢1单元21层12108号房屋一套。现因该房屋未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愿意接受本院的参与分配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执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刘明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建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