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州榕兴肉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榕兴肉业有限公司,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325号原告:福州榕兴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工业路1号(青口牲畜定点屠宰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87525745F。法定代表人:程从兴,董事长。被告: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06236C。法定代表人:陈凤祥。原告福州榕兴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福州榕兴肉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榕兴肉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计4010元,由原告福州榕兴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