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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中心医院与昌秀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中心医院,昌秀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918号原告:沭阳县中心医院,住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秦礼俊,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艺,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秀英,女,193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沭阳县中心医院诉被告昌秀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昌秀英于2016年3月5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昌秀英死亡,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存在遗产及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故应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沭阳县中心医院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浏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