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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后全与罗诗燕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后全,罗诗燕,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孙后全,男性,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罗诗燕,女性,汉族,1977年0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性,汉族,1971年0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孙后全与被执行人李建华、罗诗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各项损失5118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北碚区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060元。本院向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华所有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路X道XXX园X幢XX-X房屋,查封被执行人罗诗燕所有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路XX号XXX园XX苑X幢X-X-X号房屋,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街XX号X幢X-X-X号房屋。同时,本院至重庆公安局交通管理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华车辆渝BXXX**一辆。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事先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060元支付给申请人孙后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9执5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次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舒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