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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山某某,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1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 勇审判员 常 斌审判员 侯剑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鸽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