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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蔡某,男,汉族。李某与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书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8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某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鉴定费2100元、案件受理费4570元。二、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民初字第02890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3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