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蔡某,男,汉族。李某与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书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8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某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鉴定费2100元、案件受理费4570元。二、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民初字第02890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3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