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程洪波与王松、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波,李海军,王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910号原告程洪波,男,1979年0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北二道街地税小区。被告李海军,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镇。被告王松,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原告陈洪波与被告李海军、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5月19日立案。原告陈洪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程洪波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子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