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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程洪波与王松、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波,李海军,王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910号原告程洪波,男,1979年0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北二道街地税小区。被告李海军,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镇。被告王松,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原告陈洪波与被告李海军、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5月19日立案。原告陈洪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程洪波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子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