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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字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洞信用社与徐北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洞信用社,徐北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民初字1433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洞信用社。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霞北路**号。负责人吴畅,主任。委托代理人崔亚田,是该社在职职工。被告徐北齐,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洞信用社诉被告徐北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洞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崔亚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北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洞信用社诉称,2013年9月12日,被告徐北齐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徐北齐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借款用于经营日用品厂,年利率为8.61%(贷款利率是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贷款利率按年度调整,贷款逾期后,利息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40%罚息),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2日止。该借款被告徐北齐用其名下位于原电××水东镇××南街××头路××号房屋作抵押担保,双方并在原电白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合法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证(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电字第23XXXX79号)。被告徐北齐依合同约定取得了原告的借款120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部分利息,尚欠本金1200000元及2016年9月12日之后的利息拒不偿还。为此,经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北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6年9月1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徐北齐负担。被告徐北齐没有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洞信用社与被告徐北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徐北齐向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洞信用社借款1200000元,用于经营日用品厂,借款期限为三年(从2013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2日止),月利率按8.61%计付(贷款利率是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40%确定,贷款利率按年度调整,贷款逾期后,利息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40%罚息)。被告徐北齐用其名下位于原电××水东镇××南街××头路××号【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电国用(2003)字第XXXX号】一栋二层楼房作抵押担保,原、被告在原电白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证(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电字第23XXXX79号)。借款后,被告徐北齐只支付2016年9月12日前的贷款利息,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从2016年9月13日至今的利息拒不偿还回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办理。本院认为,被告徐北齐尚欠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洞信用社贷款本金1200000元及从2016年9月13日起计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徐北齐偿还贷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6年9月13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北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徐北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北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洞信用社清偿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6年9月13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如果被告徐北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6元,由被告徐北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小龙人民陪审员  陈继州人民陪审员  陈金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麦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