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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晓军与李树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晓军,李树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41号申请人:宋晓军,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树民,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宋晓军与被申请人李树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晓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