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962号原告:白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属于家庭内部纠纷,现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