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那森代来与白那顺巴雅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森代来,白那顺巴雅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792号原告:那森代来,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白那顺巴雅尔,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那森代来诉被告白那顺巴雅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已将涉案车辆返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森代来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森代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那森代来负担。审判员 吴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葆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