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守仁、王子平等与陈璇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仁,王子平,陈璇,陈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728号原告:陈守仁,男,汉族,1929年12月5日出生,原埇桥区二轻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王子平,女,汉族,1936年5月9日出生,宿州市服装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步海,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璇,男,汉族,1956年3月25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被告:陈琳,女,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晨阳建筑装饰公司员工,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郭月侠(系陈琳母亲),女,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商业局饮食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春,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社区推荐。原告陈守仁、王子平诉被告陈璇、陈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守仁、王子平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仁、王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守仁、王子平负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铸 更多数据: